2009 - 05 - 29
从天津市房地产管理局获悉,为贯彻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规范物业管理活动,促进物业管理市场的公平竞争,提高物业管理服务水平,《天津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于9月1日正式颁布实施。  《办法》明确规定,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住宅及非住宅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一个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服务企业;投标人少于3个的或者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普通住宅规模在5万建筑平方米以下,经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服务企业。开发建设单位指定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局面将不复存在,物业管理企业获得管理项目时必须竞争“上岗”。建立物业管理招投标机制能够有效地促进开发与管理两业的分离,改变“小而全”自我封闭的经营方式,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机制,物业项目能够真正进入市场,选择服务水平高的品牌企业,并通过市场优胜劣汰,促使物业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经营管理水平,改善服务质量。使市场集合度不断提高,推动行业健康持续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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