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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汇总生活中的法律小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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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 11 -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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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编 总则  第一章 基本规定  第二章 自然人  第一节 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节 监护  第三节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第四节 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  第三章 法人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营利法人  第三节 非营利法人  第四节 特别法人  第四章 非法人组织  第五章 民事权利  第六章 民事法律行为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意思表示  第三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第四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附条件和附期限  第七章 代理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委托代理  第三节 代理终止  第八章 民事责任  第九章 诉讼时效  第十章 期间计算第二编 物权  第一分编 通则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第一节 不动产登记  第二节 动产交付  第三节 其他规定  第三章 物权的保护  第二分编 所有权  第四章 一般规定  第五章 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  第六章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第七章 相邻关系  第八章 共有  第九章 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  第三分编 用益物权  第十章 一般规定  第十一章 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十二章 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十三章 宅基地使用权  第十四章 居住权  第十五章 地役权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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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 11 -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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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08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火灾预防  第三章 消防组织  第四章 灭火救援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制定本法。  第二条 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  第三条 国务院领导全国的消防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第四条 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对全国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实施。军事设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消防救援机构协助;矿井地下部分、核电厂、海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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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 11 -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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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6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9号公布根据2007年8月2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8年3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 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  第四条 国家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物业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二章 业主及业主大会  第六条 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  (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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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 11 -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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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 第5号《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已经2020年12月28日应急管理部第39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 部 长  黄 明2021年6月21日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已经建成且依法投入使用的高层民用建筑(包括高层住宅建筑和高层公共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第三条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筑高度超过100米的高层民用建筑应当实行更加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二章  消防安全职责第四条  高层民用建筑的业主、使用人是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责任主体,对高层民用建筑的消防安全负责。高层民用建筑的业主、使用人是单位的,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高层民用建筑的业主、使用人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等专业服务单位(以下统称消防服务单位)提供消防安全服务,并应当在服务合同中约定消防安全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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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 - 12 -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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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关于做好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发明电〔2020〕1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经过全国上下艰苦努力,我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向好态势进一步巩固,防控工作已从应急状态转为常态化。按照党中央关于抓紧抓实抓细常态化疫情防控工作的决策部署,为全面落实“外防输入、内防反弹”的总体防控策略,坚持及时发现、快速处置、精准管控、有效救治,有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有力保障经济社会秩序全面恢复,经中央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一、坚持预防为主1.科学佩戴口罩。在人员密集的封闭场所、与他人小于1米距离接触时佩戴口罩。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在密闭公共场所工作的营业员、保安员、保洁员、司乘人员、客运场站服务人员、警察等人员以及就医人员等要佩戴口罩。2.减少人员聚集。注意保持1米以上的社交距离。减少非必要的聚集性活动,减少参加聚集性活动的人员。尽量不前往人员聚集场所尤其是密闭式场所。3.加强通风消毒。室内经常开窗通风,保持空气流通。公共场所、场站码头、公共交通工具要落实日常清洁、消毒等卫生措施。4.提高健康素养。养成“一米线”、勤洗手、戴口罩、公筷制等卫生习惯和生活方式。咳嗽、打喷嚏时注意遮挡。二、落实“四早”措施5.及时发现。落实公共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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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 11 -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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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9月23日陕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2004年8月3日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正2008年12月12日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2021年5月27日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修订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三届〕第五十六号《陕西省物业服务管理条例》已于2021年5月27日经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1年5月27日目 录第一章 总 则第二章 前期物业服务管理第一节 物业服务区域划分第二节 前期物业服务管理规定第三章 业主和业主组织第一节 业主和业主大会筹备组第二节 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和业主大会第三节 业主委员会第四节 物业管理委员会第五节 其他规定第四章 物业服务管理第五章 物业的使用和维护第六章 维修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八章 附 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构建党建引领社区治理框架下的物业服务管理体系,促进和谐社区建设,规范物业服务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物业服务管理及其监督管理活动。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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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 11 -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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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3月30日西安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1999年5月27日陕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根据2004年6月30日西安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2004年8月3日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西安市城市居住区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5年6月30日西安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2005年7月30日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西安市城市居住区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09年12月30日西安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第一次修订通过 2010年3月26日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2016年10月25日西安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第二次修订通过 2016年11月24日陕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根据2020年10月21日西安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 2020年11月26日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的《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西安市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条例〉等65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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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 11 -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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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1月23日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85号公布根据2018年2月28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西安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根据2020年12月31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正常使用,维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维修资金的行政主管部门。其下设的市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全市维修资金监督管理的日常工作,以及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灞桥区、未央区、雁塔区(以下简称城六区)和开发区维修资金的交存管理。城六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责本辖区内维修资金使用、续筹、补建的管理工作。阎良区、临潼区、长安区、高陵区、鄠邑区及市辖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西咸新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辖区内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续筹、补建和管理工作。资源规划、市场监管、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维修资金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第四条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西咸新区和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应当设置专门机构或者配备专职人员,加强维修资金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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